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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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主管機關得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每七人至多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但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總數未滿七人者,得視實際需求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
- 2.前項督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二、具有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四年以上。
- 3.前項實務工作年資之採計,以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與政府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並專任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年資為限。
-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原規定以兼任方式擔任第二項各款實務工作者,其兼任年資得予併計,並折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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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學校主管機關可以選擇一個專業輔導人員擔任督導人員,若該學校的專業輔導人員總數不滿7人,則可以視實際需要選擇一個人擔任督導人員。 2. 督導人員需要擁有以下資格之一: a. 具有碩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且在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方面工作了2年以上。 b. 具有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且在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方面工作了4年以上。 3. 實務工作年資的計算是指在公立機關、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和政府立案的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專職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的年份。 4. 在2012年8月1日修正實施前已以兼任方式擔任上述工作的實務工作者,可以將兼任年資計算在內,並按比例計算。 根據以上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可以選擇一名具備相關專業資格和工作經驗的人擔任專業輔導人員的督導人員。督導人員的工作年資計算是以在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領域專職工作的年份來計算。對於在2012年8月1日修正實施前已以兼任方式擔任相關工作的人員,兼任年資可以併計並按比例計算。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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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