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至少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 2.前項人員應配置於偏遠地區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其服務區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至少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例如,若某個偏遠地區的學校國民中學學區尚未置專業輔導人員,則相關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指定日期前完成該地區專業輔導人員的設置,並保證至少有一名專業輔導人員負責該學校國民中學學區。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