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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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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主管機關
)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至少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前項人員應配置於偏遠地區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其服務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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