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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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專業輔導人員,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聘用之人員: 一、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聘用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聘用之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 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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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2條的規定,本辦法所指的專業輔導人員包括三種類型的職位: 1. 第一項規定指出,學校可以根據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的規定,聘用專任的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法是為了推動學生發展、保障學生權益而設立的法律。因此,學校可以根據這項法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來負責學生的輔導工作。 2. 第二項規定提到,學校可以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聘用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是為了保障兒童與少年權益而設立的法律。因此,學校可以根據這項法律規定,聘用社會工作人員或專業輔導人員來負責相關工作。 3. 第三項規定提及,學校可以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聘用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是為了促進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而設立的法律。因此,學校可以根據這項法律規定,聘用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來負責相關工作。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學校能夠聘用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輔導人員,以提供學生所需的支持和輔導服務。這也反映了對學生發展和權益保障的重視,以確保他們能夠在學術和生活方面都得到支持和幫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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