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二項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1條的規定,此設置辦法是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以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所制定的。 參考資料: - 學生輔導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41)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02)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1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