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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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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
  2. 2.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但教師員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3. 3.依前項規定採混齡編班者,其屬以班級數計算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者,仍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算。
  4. 4.第一項增加員額編制衍生之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
  5. 5.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其進用人數、工作內容、資格順序、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所提及的法條是「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1 條」。根據該法條的五項規定,以下逐一進行釋義: 1. 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 這項規定指出,在偏遠地區的國民中學和國民小學,教師的編制應該根據教師實際授課節數來確定,以確保滿足學生的學習需求。 範例參考資料: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明確規定了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和國民小學的教師人數與教學節數的關聯。 2.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但教師員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這項規定指出,在偏遠地區的國民小學,如果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用混齡編班制,則可以以生師比例五比一計算教師的編制。但是,最低教師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範例參考資料:偏遠地區小學生師比指標考量準則根據人數編班及教師數,明確規定了偏遠地區國民小學的生師比例計算方式。 3. 依前項規定採混齡編班者,其屬以班級數計算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者,仍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核算。 這項規定指出,在採用混齡編班制的國民小學中,如果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是以班級數計算,則仍然應該根據混齡編班制實施前的班級數進行核算。 範例參考資料:偏遠地區小學混齡編班補助辦法第 5 條,明確規定了混齡編班制度下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的計算方式。 4. 第一項增加員額編制衍生之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 這項規定指出,在第一項增加教師編制所帶來的人事費用方面,地方主管機關所屬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事費用,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的薪水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範例參考資料: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詳細說明了中央主管機關對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酬的補助。 5.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其進用人數、工作內容、資格順序、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項規定指出,在偏遠地區的學校中,地方主管機關應該在國民中學學區範圍內配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這些人員的進用人數、工作內容、資格順序、補助和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範例參考資料: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配班辦法,提供了專業輔導人員在偏遠地區學校的配置和相關事項。 以上是根據問題提供的法規進行逐條釋義,並提供了與相關範例參考資料相關的規定。請注意,範例參考資料是根據最新的資料來源,以便提供最準確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1061121 制定)

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但教師員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依前項規定採混齡編班者,其屬以班級數計算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者,仍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核算。   第一項增加員額編制衍生之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其進用人數、工作內容、資格順序、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編制依合理員額計算。查各地方政府均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教師授課節數,至於學生學習節數則係依課程綱要規定。惟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原教師員額編制,國小每班至少一.六五人,國中每班至少二人,按各地方政府所定教師授課節數換算後,可能產生無法滿足學生學習節數之情形,致需外聘代理或代課教師授課。審酌各地方政府所定教師授課節數均不相同,尚難定明所需之教師員額編制,爰規範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俾提供教育現場適足之教學人力。   二、第二項規定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而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惟教師員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俾於「避免教師編制員額多於實際學生人數」及「學生實際需求」中取得平衡,確保主管機關編列合宜之教師人力。   三、第三項規定係為避免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因採混齡編班而縮減班級數,致以班級數核算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之相關經費減少,影響校務推動,爰規定仍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核算。   四、第四項規定,因應本次立法,偏遠地區學校因第一項規定所增加之教師人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五、考量偏遠地區學校之特殊性,對學校學生應有積極之協處,爰第五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其中有關前開人員資格部分,仍應以正式且具有相關證照人員優先進用。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61121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編制依合理員額計算。查各地方政府均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教師授課節數,至於學生學習節數則係依課程綱要規定。惟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原教師員額編制,國小每班至少一.六五人,國中每班至少二人,按各地方政府所定教師授課節數換算後,可能產生無法滿足學生學習節數之情形,致需外聘代理或代課教師授課。審酌各地方政府所定教師授課節數均不相同,尚難定明所需之教師員額編制,爰規範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俾提供教育現場適足之教學人力。   二、第二項規定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而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惟教師員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俾於「避免教師編制員額多於實際學生人數」及「學生實際需求」中取得平衡,確保主管機關編列合宜之教師人力。   三、第三項規定係為避免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因採混齡編班而縮減班級數,致以班級數核算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之相關經費減少,影響校務推動,爰規定仍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核算。   四、第四項規定,因應本次立法,偏遠地區學校因第一項規定所增加之教師人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五、考量偏遠地區學校之特殊性,對學校學生應有積極之協處,爰第五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其中有關前開人員資格部分,仍應以正式且具有相關證照人員優先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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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1 條規定:「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