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2 條
- 1.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而有下列情形者,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 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 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
- 2.村、里或部落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措施,依序評估辦理: 一、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 二、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協助學生就學。 三、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
- 3.前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 4.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所需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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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2條,該法條規定了在地方主管機關轄內未設學校但存在特定情形的村、里或部落應該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的規定。具體而言,根據該法條第1款,當村、里或部落距離最近的公立國民小學五公里以上且沒有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或者當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時,應設立相關學校分校或分班。 如果村、里或部落有上述情況但該地區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則根據該法條第2款,地方主管機關應評估採取以下措施:首先是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其次是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以協助學生上學,最後是在得到家長同意的情況下,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 根據該法條第3款,既有合法建築物可以作為教學場所,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的限制。 最後,根據該法條第4款,根據第一款設立的分校或分班所需的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配合。 以上解釋參考以下資料: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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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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