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而有下列情形者,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 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 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
- 2.村、里或部落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措施,依序評估辦理: 一、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 二、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協助學生就學。 三、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
- 3.前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 4.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所需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2條,該法條規定了在地方主管機關轄內未設學校但存在特定情形的村、里或部落應該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的規定。具體而言,根據該法條第1款,當村、里或部落距離最近的公立國民小學五公里以上且沒有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或者當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時,應設立相關學校分校或分班。 如果村、里或部落有上述情況但該地區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則根據該法條第2款,地方主管機關應評估採取以下措施:首先是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其次是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以協助學生上學,最後是在得到家長同意的情況下,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 根據該法條第3款,既有合法建築物可以作為教學場所,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的限制。 最後,根據該法條第4款,根據第一款設立的分校或分班所需的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配合。 以上解釋參考以下資料: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61121 制定)
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而有下列情形者,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 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 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 村、里或部落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措施,依序評估辦理: 一、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 二、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協助學生就學。 三、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 前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所需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一、現行國民小學係劃設學區供學生就學,考量偏遠地區學校因區域遼闊、交通不便等因素,學生恐需花費較多時間到學區學校就學,基於國小學生年紀較小,為免舟車勞頓,影響其學習,爰規定經綜合評估交通路程達一定距離、無大眾運輸工具及學齡兒童人數等因素後,設分校或分班。依目前所訂設立分校分班要件,尚不致影響原學區學校之營運。 二、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者,其辦公處所距最近公立國民小學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以教學為主要功能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 三、第二項規定村、里或部落,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且有上開交通不便之情形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序採取之措施。 四、第三項規定第二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為避免偏遠地區校舍興建或取得之困難,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之合法建築物,不受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訂定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五、為確保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週邊相關建設或資源均能到位,俾利學校得以營運,爰於第四項增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之一條文
- 第七十三條條文
- 使用執照名詞
- 第九十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建築法 第 73 條條文
- 建築法 第 96 條條文
一、現行國民小學係劃設學區供學生就學,考量偏遠地區學校因區域遼闊、交通不便等因素,學生恐需花費較多時間到學區學校就學,基於國小學生年紀較小,為免舟車勞頓,影響其學習,爰規定經綜合評估交通路程達一定距離、無大眾運輸工具及學齡兒童人數等因素後,設分校或分班。依目前所訂設立分校分班要件,尚不致影響原學區學校之營運。 二、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者,其辦公處所距最近公立國民小學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以教學為主要功能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 三、第二項規定村、里或部落,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且有上開交通不便之情形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序採取之措施。 四、第三項規定第二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為避免偏遠地區校舍興建或取得之困難,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之合法建築物,不受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訂定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五、為確保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週邊相關建設或資源均能到位,俾利學校得以營運,爰於第四項增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