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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
第 九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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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9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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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施行前,供
公眾
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
使用執照
者,其
所有權
人應申請
核
發使用執照。但
都市計畫
範圍內
非
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建築許可 §2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建築基地 §4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建築界限 §4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施工管理 §5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使用管理 §7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拆除管理 §78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85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9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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