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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建築法 第 96 條

  1. 1.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2. 2.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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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96 條規範既存無照老屋補照:供公眾使用者所有權人應申請,都市計畫內住家得申請使用執照。

Q · 民國60年前蓋的老屋沒有使用執照,可以補嗎?

依建築法第 96 條,本法施行前已存在但未領使用執照的建築物,供公眾使用者(餐廳、診所、補習班)所有權人「應」申請補發使用執照;都市計畫範圍內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多數住家)所有權人「得」申請。前者是強制義務、後者是權利。補照需檢附結構安全證明,由地方建管處審查、現場勘驗,流程約半年到一年半。

白話解讀

《建築法》民國60年才正式上路。在那之前,全台灣蓋房子根本不需要使用執照。所以這部法律一上路,全台灣突然多出一大批「合法存在但沒有使用執照」的建築物。本條就是給它們的補照通道。它規定:如果是供公眾使用的(餐廳、診所、補習班),所有權人「應該」申請補發使用執照(強制義務)。如果是都市計畫範圍內的非公眾使用建築物(多數是住家),所有權人「可以」申請(自願)。一字之差,決定了這棟房子在貸款、保險、轉手、都更時的命運。打開仲介的物件資料,「使用執照」那欄如果是空白,多半就是這條處理的對象。沒有使用執照的老屋,銀行貸款成數打折、產險可能被拒、轉手價格被壓低。本條就是讓老屋從「無照」升級為「有照」的入口。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96 條為既存無照建築物的補照規範,針對本法施行前已存在卻未領使用執照的建築物,區分供公眾使用(所有權人應申請)與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所有權人得申請)兩類補照路徑,並授權地方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訂定核發與安全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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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老房子住了40年都沒事,為什麼要補使用執照?

沒事是運氣,不是法律狀態。沒有使用執照影響五件事:銀行貸款成數可能打折或拒貸、產險可能拒保或加成、轉手時買家壓價或卡貸款、做商業使用申請不到營業登記、都更時權利價值被估低。本條規定供公眾使用「應」補、住家「得」補,主動補照永遠比被動處理便宜。

Q2「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到底是什麼意思?

簡單說就是住宅區裡的住家。都市計畫範圍指該地區已劃入都市計畫管制(多數市區皆是),非供公眾使用指純住家而非餐廳、診所、補習班等對外開放空間。本條對這類建築是得申請(可以但非強制)。實務上「應」與「得」的差別在於:公眾使用不申請會被罰被勒令處理,住家不申請只是自己權益受損。

Q3補一張使用執照要花多少錢、要多久?

費用因建物規模、結構複雜度與是否需結構技師簽證而異,常見數萬到數十萬。流程需先委託建築師調查、製圖、送件,建管處審查、現場勘驗、可能補件,整體約半年到一年半。實務提示:補照後房屋售價提升通常遠超補照費用,多數縣市建管處可免費預約諮詢,先問可行性再決定是否啟動。

Q4老屋沒有使用執照可以補嗎?

可以,依建築法96條,本法施行前既存建物供公眾使用者應補、都市計畫內住家得補,需檢附結構安全證明。

Q5建築法96條的「應」和「得」差在哪?

供公眾使用是「應」屬強制義務不補會被處理,住家是「得」屬權利不補只是自己權益受損。

Q6什麼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依建築法第5條,指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建築物,如餐廳、診所、補習班、市場、戲院等。

Q7使用執照和房屋稅有什麼關係?

沒關係。房屋稅依現值課徵與合法性無關,違建也課稅;使用執照才是建築合法存在的證明。

Q8建築法96條補照流程怎麼走?

確認既存事實 → 蒐集謄本空照圖等證明 → 委託建築師調查製圖 → 建管處送件審查勘驗 → 核發或30天內提訴願。

Q9補使用執照費用怎麼算?

依建物規模、結構複雜度、是否需結構技師簽證而定,常見數萬到數十萬,補照後房價提升常超過費用。

Q10補照要準備哪些文件?

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原始設計圖、舊空照圖、稅籍紀錄,以及建築師出具的結構安全證明。

Q11補照被駁回怎麼救濟?

收到處分30天內向地方政府提訴願,必要時續提行政訴訟,建議先請建築師評估補照可行性。

Q12既存無照建物 vs 違章建築差在哪?

既存無照建物是本法施行前已存在享有補照通道,違章建築是事後違法興建無補照資格,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ublic_useprivate_use
適用對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餐廳/診所/補習班)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住家)
法律性質應申請(強制義務)得申請(權利)
不申請風險可能被勒令處理、處罰自身權益受損(貸款/保險/交易)
依據要件涉及不特定多數人公共安全以個人居住使用為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3条(既存不適格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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