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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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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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5條之3規定,未申請審查擅自設置招牌或樹立廣告,處所有權人、地主或使用人四萬至二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可連續處罰。
Q · 房客掛的招牌,房東會被罰嗎?
會。本條把房東、地主、使用人並列處罰對象,建管處可挑房東開單
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處罰對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三者並列,主管機關有裁量權挑選其一或同時處罰。房客(使用人)違法設置招牌,建管處仍可能以建物所有權人即房東為處分對象。房東被罰後僅能依租約向房客民事追償,無法以「非我設置」對抗行政處分。
白話解讀
招牌掛得越大越醒目,生意可能越好。但你不知道的是,超過一定規模的招牌、突出建築物外的廣告物或樹立式的大型廣告塔,上工前必須先向地方政府申請審查許可(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沒申請就掛?罰四萬到二十萬。更殘酷的是:被罰的可能不是你(如果你是房客)。法條同時把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三種人列為處罰對象,主管機關可以挑一個或同時處罰。意思是,房東有可能因為房客掛的招牌被罰錢,房客也可能因為房東遺留的舊招牌被連坐。而且不是繳一次就結束:限期沒改善,可以連續處罰,疊到你受不了;必要時還能命你自己拆除。這是一條沉默的罰金陷阱,藏在每個店面的門頭上方。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95條之3為招牌廣告與樹立廣告未經審查擅自設置的行政罰則,規範對象涵蓋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並以四萬至二十萬元罰鍰、限期改善、屆期連續處罰及必要時強制拆除,構成招牌廣告事前審查制度的處罰後盾。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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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店門口掛一個小招牌也要申請嗎?
不一定。建築法與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把招牌分級,超過特定面積、伸出建築物外或樹立於地面的廣告物才需審查,一般小型貼牆店招可能免申請。各直轄市標準略有不同,應查當地建管處的招牌廣告免申請審查標準。免申請不等於完全沒事,仍須符合都市計畫與市容規範。
Q2被開罰之後招牌還能繼續掛嗎?
不能。本條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須在期限內申請審查或拆除,期限通常為15到30天。逾期未處理會進入連續處罰階段,每次四萬元起跳。連續處罰不需重新查證,建管處再次稽查確認未改善即可再罰,金額疊加速度遠超預期。
Q3房東和房客誰要繳罰款?
本條把建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並列為處罰對象,主管機關有裁量權挑選,實務上常以直接受益的店家為優先,但不等於房東免責。租約未寫明招牌責任時,建管處挑房東開單也屬合法,房東之後須自行向房客提民事追償。建議簽商業租約時明訂承租人負責招牌申請、費用與違規責任並對房東負賠償。
Q4招牌沒申請被罰怎麼辦?
先確認罰單階段,委請合格業者補辦審查,通過後陳情請求免除後續處罰,不服可30日內提訴願。
Q5建築法95條之3是什麼?
規範未經審查擅自設置招牌或樹立廣告的行政罰則,罰四萬到二十萬並可連續處罰。
Q6什麼招牌需要申請審查?
超過免審面積、伸出建築物外、或樹立於地面的大型廣告物,標準依各縣市自治規定。
Q7什麼是樹立廣告?
獨立樹立於地面的大型廣告物或廣告塔,屬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須申請審查。
Q8招牌審查許可怎麼申請?
委請合格招牌設計施工業者備齊圖說,向當地建管處或都發局申請招牌廣告審查許可。
Q9招牌罰款金額怎麼算?
四萬到二十萬元由建管處裁量,依違規規模與情節,連續處罰時每次重新起算疊加。
Q10罰單不服怎麼提訴願?
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主張比例原則或情節輕微。
Q11怎麼檢舉違法招牌?
拍照記錄尺寸位置,向當地建管處書面或線上陳情,建管處應派員勘查。
Q12招牌違規罰房東還是房客?
所有權人、地主、使用人並列,建管處可裁量挑選或同時處罰,房東不必然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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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ge | trigger | amount | can_keep |
|---|---|---|---|
| 初次裁罰 | 稽查發現未經審查設置 | 4萬~20萬元 | 否,須限期改善或補辦 |
| 限期改善 | 收到限期改善通知 | 原處分 | 限期內補辦或拆除 |
| 連續處罰 | 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 | 每次4萬起跳,無上限疊加 | 否,必要時命強制拆除 |
trigger
- 初次裁罰
- 稽查發現未經審查設置
- 限期改善
- 收到限期改善通知
- 連續處罰
- 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
amount
- 初次裁罰
- 4萬~20萬元
- 限期改善
- 原處分
- 連續處罰
- 每次4萬起跳,無上限疊加
can_keep
- 初次裁罰
- 否,須限期改善或補辦
- 限期改善
- 限期內補辦或拆除
- 連續處罰
- 否,必要時命強制拆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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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20506 增訂)
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罰鍰名詞
- 建築法 第 97-3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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