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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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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5條之3規定,未申請審查擅自設置招牌或樹立廣告,處所有權人、地主或使用人四萬至二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可連續處罰。

Q · 房客掛的招牌,房東會被罰嗎?

會。本條把房東、地主、使用人並列處罰對象,建管處可挑房東開單

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處罰對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三者並列,主管機關有裁量權挑選其一或同時處罰。房客(使用人)違法設置招牌,建管處仍可能以建物所有權人即房東為處分對象。房東被罰後僅能依租約向房客民事追償,無法以「非我設置」對抗行政處分。

白話解讀

招牌掛得越大越醒目,生意可能越好。但你不知道的是,超過一定規模的招牌、突出建築物外的廣告物或樹立式的大型廣告塔,上工前必須先向地方政府申請審查許可(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沒申請就掛?罰四萬到二十萬。更殘酷的是:被罰的可能不是你(如果你是房客)。法條同時把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三種人列為處罰對象,主管機關可以挑一個或同時處罰。意思是,房東有可能因為房客掛的招牌被罰錢,房客也可能因為房東遺留的舊招牌被連坐。而且不是繳一次就結束:限期沒改善,可以連續處罰,疊到你受不了;必要時還能命你自己拆除。這是一條沉默的罰金陷阱,藏在每個店面的門頭上方。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95條之3為招牌廣告與樹立廣告未經審查擅自設置的行政罰則,規範對象涵蓋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並以四萬至二十萬元罰鍰、限期改善、屆期連續處罰及必要時強制拆除,構成招牌廣告事前審查制度的處罰後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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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店門口掛一個小招牌也要申請嗎?

不一定。建築法與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把招牌分級,超過特定面積、伸出建築物外或樹立於地面的廣告物才需審查,一般小型貼牆店招可能免申請。各直轄市標準略有不同,應查當地建管處的招牌廣告免申請審查標準。免申請不等於完全沒事,仍須符合都市計畫與市容規範。

Q2被開罰之後招牌還能繼續掛嗎?

不能。本條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須在期限內申請審查或拆除,期限通常為15到30天。逾期未處理會進入連續處罰階段,每次四萬元起跳。連續處罰不需重新查證,建管處再次稽查確認未改善即可再罰,金額疊加速度遠超預期。

Q3房東和房客誰要繳罰款?

本條把建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並列為處罰對象,主管機關有裁量權挑選,實務上常以直接受益的店家為優先,但不等於房東免責。租約未寫明招牌責任時,建管處挑房東開單也屬合法,房東之後須自行向房客提民事追償。建議簽商業租約時明訂承租人負責招牌申請、費用與違規責任並對房東負賠償。

Q4招牌沒申請被罰怎麼辦?

先確認罰單階段,委請合格業者補辦審查,通過後陳情請求免除後續處罰,不服可30日內提訴願。

Q5建築法95條之3是什麼?

規範未經審查擅自設置招牌或樹立廣告的行政罰則,罰四萬到二十萬並可連續處罰。

Q6什麼招牌需要申請審查?

超過免審面積、伸出建築物外、或樹立於地面的大型廣告物,標準依各縣市自治規定。

Q7什麼是樹立廣告?

獨立樹立於地面的大型廣告物或廣告塔,屬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須申請審查。

Q8招牌審查許可怎麼申請?

委請合格招牌設計施工業者備齊圖說,向當地建管處或都發局申請招牌廣告審查許可。

Q9招牌罰款金額怎麼算?

四萬到二十萬元由建管處裁量,依違規規模與情節,連續處罰時每次重新起算疊加。

Q10罰單不服怎麼提訴願?

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主張比例原則或情節輕微。

Q11怎麼檢舉違法招牌?

拍照記錄尺寸位置,向當地建管處書面或線上陳情,建管處應派員勘查。

Q12招牌違規罰房東還是房客?

所有權人、地主、使用人並列,建管處可裁量挑選或同時處罰,房東不必然免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tagetriggeramountcan_keep
初次裁罰稽查發現未經審查設置4萬~20萬元否,須限期改善或補辦
限期改善收到限期改善通知原處分限期內補辦或拆除
連續處罰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每次4萬起跳,無上限疊加否,必要時命強制拆除

trigger

初次裁罰
稽查發現未經審查設置
限期改善
收到限期改善通知
連續處罰
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

amount

初次裁罰
4萬~20萬元
限期改善
原處分
連續處罰
每次4萬起跳,無上限疊加

can_keep

初次裁罰
否,須限期改善或補辦
限期改善
限期內補辦或拆除
連續處罰
否,必要時命強制拆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屋外広告物法(地方公共団体の条例による許可制と罰則)
韓國옥외광고물 등의 관리와 옥외광고산업 진흥에 관한 법률
中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依各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广告法》)
德國Genehmigungspflicht für Werbeanlagen nach der Landesbauordnung (LBO) der Länder
法國Réglementation de la publicité extérieure (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581-1 et s.)
美國Local sign ordinances / municipal zoning codes (varies by jurisdi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506 增訂)

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5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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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95-3 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9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9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