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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96-1 條(強制拆除不予補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2.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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