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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建築法97

快速跳轉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7條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並應落實兩性平權環境政策。

Q · 建築物的樓梯寬度、廁所大小,法律到底寫在哪?

不在建築法,在這條授權的建築技術規則

依建築法第97條,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的具體技術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另訂《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建築法本身只給授權與大原則。要查樓梯、廁所、無障礙、防火等具體規格,應查建築技術規則而非建築法。

白話解讀

翻開建築法找不到「樓梯寬度應為幾公分」「窗戶面積占牆面比例多少」這類具體規定。為什麼?因為這些細節全部在另一本叫《建築技術規則》的書裡,而這條法律就是那本書的「出生證明」。它做了兩件事:一,把這些技術規範的制定權交給內政部(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二,民國99年加了一句「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第二句看起來像場面話,但它直接改變了商場、車站、學校的女廁比例:女用大便器數比男用必須是 5:1 或 3:1(依場所類型),這就是為什麼某天起新蓋的百貨公司女廁突然變多。一條看似行政組織的條文,實際上是台灣每一棟新建築物現場規格的源頭。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97條為授權性規範,將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技術細節,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建築技術規則》,並要求落實兩性平權環境政策,是台灣建築技術標準的法源樞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建築法都沒有講樓梯寬度、廁所大小這些具體的事?

因為這條把技術細節授權給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另訂《建築技術規則》,分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構造編、建築設備編三大編。技術細節放在法律會讓修法極困難,用授權方式讓行政機關靈活更新較合理。要查建築物具體規格,不是查建築法,是查建築技術規則。

Q2「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是真的有用還是擺好看?

有用。民國99年這句加入後,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女用大便器與男用比例為5:1或3:1),讓性別友善廁所配置成為新建公共建築的強制規格,也是後續通用設計、無障礙設計的法源依據。

Q3建築法第97條在規範什麼?

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建築技術規則,並要求落實兩性平權環境政策,是建築技術標準的法源樞紐。

Q4建築法和建築技術規則差在哪?

建築法是法律、訂大原則;技術規則是授權命令、訂樓梯廁所等具體規格。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Q5什麼叫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逾越者無效。

Q6建築法第97條跟第101條都在授權,差在哪?

97條授權中央(內政部)訂技術規則,101條授權地方政府訂建築管理規則,層級與對象不同。

Q7建築物具體規格要去哪裡查?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建築技術規則》,依問題分查建築設計施工編、構造編或設備編。

Q8想推動建築規格政策改變怎麼做?

不是修建築法,而是促使內政部修改建築技術規則,因為授權就在第97條。

Q9覺得技術規則某條不合理要怎麼爭執?

規範本身的合理性向內政部反映,不是去地方政府;個案適用爭議走行政救濟。

Q10建商沒照我期待的規格蓋算違法嗎?

只要符合技術規則最低標準即不違反建築法,可能轉為契約不符合廣告的民事爭議。

Q11建築法97條 vs 建築技術規則 哪個效力高?

建築法是法律、效力較高;技術規則是授權命令,牴觸母法或逾越授權者無效。

Q12中央授權 vs 地方授權 在建築法怎麼分?

97條授權中央訂技術規則(全國一致),101條授權地方訂管理規則(因地制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建築法第97條建築技術規則
法律位階法律(立法院三讀)授權命令(行政機關訂定)
修正程序須立法院修法內政部發布即可
規範內容授權與大原則樓梯、廁所、防火、無障礙等具體規格
牴觸效果上位依據牴觸母法或逾越授權者無效

建築法第97條

法律位階
法律(立法院三讀)
修正程序
須立法院修法
規範內容
授權與大原則
牴觸效果
上位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

法律位階
授權命令(行政機關訂定)
修正程序
內政部發布即可
規範內容
樓梯、廁所、防火、無障礙等具體規格
牴觸效果
牴觸母法或逾越授權者無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建築基準法(技術基準を政令・国土交通省令に委任)
韓國건축법(세부 기술기준을 시행령·시행규칙에 위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德國Musterbauordnung (MBO) / Landesbauordnungen (Verweis auf Technische Baubestimmungen)
法國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partie réglementaire)
美國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IBC), adopted by state/local jurisdic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601210 全文修正)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0920506 修正)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修正本條明列授權訂定建築技術規則之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規則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並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符體例。

(0991221 修正)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權,全面落實建立性別平等之公共環境,特修正本條。   二、基於保障女性在衛生福祉方面最為基本而迫切之需求,本法主管機關業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條文。衛生設備若屬同時使用類型(如學校、車站、電影院等),其女用大便器數與男用大便器數之比例增為五比一;屬分散使用類型者(如辦公廳、工廠、商場等),其比例修正為三比一以上。   三、然而上開新修正施行之建築技術法規,並無溯及效力,僅適用於修正後之新建建築物。不僅在既有私人建築物方面欠缺變更改善衛生設備之誘因;既有公用建築物方面因政府僅以消極宣導方式,而未以積極手段強制要求各機關逐年編列經費全面落實改善。換言之,全國絕大多數之舊有建築物其衛生設備女廁數量仍然嚴重不足。   四、因此為加速舊有建築物改善男女衛生設備數量比例,本條修正通過之後,全國各公有建築物,應由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參照修正後之「建築技術規則」,於其年度預算項下逐年編列經費改善之,最遲於五年內須全面改善完成;至於既有之私有供公眾使用達一定程度規 模建築物部分,主管機關應提供改善費用補助之正面誘因;並斟酌其空間結構、使用特性、設備狀況、人潮流量等因素,提出適當可行之分級改善實施方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1210 全文修正)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0920506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修正本條明列授權訂定建築技術規則之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規則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並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符體例。

(0991221 修正)

一、為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權,全面落實建立性別平等之公共環境,特修正本條。   二、基於保障女性在衛生福祉方面最為基本而迫切之需求,本法主管機關業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條文。衛生設備若屬同時使用類型(如學校、車站、電影院等),其女用大便器數與男用大便器數之比例增為五比一;屬分散使用類型者(如辦公廳、工廠、商場等),其比例修正為三比一以上。   三、然而上開新修正施行之建築技術法規,並無溯及效力,僅適用於修正後之新建建築物。不僅在既有私人建築物方面欠缺變更改善衛生設備之誘因;既有公用建築物方面因政府僅以消極宣導方式,而未以積極手段強制要求各機關逐年編列經費全面落實改善。換言之,全國絕大多數之舊有建築物其衛生設備女廁數量仍然嚴重不足。   四、因此為加速舊有建築物改善男女衛生設備數量比例,本條修正通過之後,全國各公有建築物,應由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參照修正後之「建築技術規則」,於其年度預算項下逐年編列經費改善之,最遲於五年內須全面改善完成;至於既有之私有供公眾使用達一定程度規 模建築物部分,主管機關應提供改善費用補助之正面誘因;並斟酌其空間結構、使用特性、設備狀況、人潮流量等因素,提出適當可行之分級改善實施方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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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97 條規定:「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9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