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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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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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7條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並應落實兩性平權環境政策。
Q · 建築物的樓梯寬度、廁所大小,法律到底寫在哪?
不在建築法,在這條授權的建築技術規則
依建築法第97條,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的具體技術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另訂《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建築法本身只給授權與大原則。要查樓梯、廁所、無障礙、防火等具體規格,應查建築技術規則而非建築法。
白話解讀
翻開建築法找不到「樓梯寬度應為幾公分」「窗戶面積占牆面比例多少」這類具體規定。為什麼?因為這些細節全部在另一本叫《建築技術規則》的書裡,而這條法律就是那本書的「出生證明」。它做了兩件事:一,把這些技術規範的制定權交給內政部(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二,民國99年加了一句「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第二句看起來像場面話,但它直接改變了商場、車站、學校的女廁比例:女用大便器數比男用必須是 5:1 或 3:1(依場所類型),這就是為什麼某天起新蓋的百貨公司女廁突然變多。一條看似行政組織的條文,實際上是台灣每一棟新建築物現場規格的源頭。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97條為授權性規範,將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技術細節,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建築技術規則》,並要求落實兩性平權環境政策,是台灣建築技術標準的法源樞紐。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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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建築法都沒有講樓梯寬度、廁所大小這些具體的事?
因為這條把技術細節授權給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另訂《建築技術規則》,分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構造編、建築設備編三大編。技術細節放在法律會讓修法極困難,用授權方式讓行政機關靈活更新較合理。要查建築物具體規格,不是查建築法,是查建築技術規則。
Q2「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是真的有用還是擺好看?
有用。民國99年這句加入後,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女用大便器與男用比例為5:1或3:1),讓性別友善廁所配置成為新建公共建築的強制規格,也是後續通用設計、無障礙設計的法源依據。
Q3建築法第97條在規範什麼?
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建築技術規則,並要求落實兩性平權環境政策,是建築技術標準的法源樞紐。
Q4建築法和建築技術規則差在哪?
建築法是法律、訂大原則;技術規則是授權命令、訂樓梯廁所等具體規格。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Q5什麼叫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逾越者無效。
Q6建築法第97條跟第101條都在授權,差在哪?
97條授權中央(內政部)訂技術規則,101條授權地方政府訂建築管理規則,層級與對象不同。
Q7建築物具體規格要去哪裡查?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建築技術規則》,依問題分查建築設計施工編、構造編或設備編。
Q8想推動建築規格政策改變怎麼做?
不是修建築法,而是促使內政部修改建築技術規則,因為授權就在第97條。
Q9覺得技術規則某條不合理要怎麼爭執?
規範本身的合理性向內政部反映,不是去地方政府;個案適用爭議走行政救濟。
Q10建商沒照我期待的規格蓋算違法嗎?
只要符合技術規則最低標準即不違反建築法,可能轉為契約不符合廣告的民事爭議。
Q11建築法97條 vs 建築技術規則 哪個效力高?
建築法是法律、效力較高;技術規則是授權命令,牴觸母法或逾越授權者無效。
Q12中央授權 vs 地方授權 在建築法怎麼分?
97條授權中央訂技術規則(全國一致),101條授權地方訂管理規則(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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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建築法第97條 | 建築技術規則 |
|---|---|---|
| 法律位階 | 法律(立法院三讀) | 授權命令(行政機關訂定) |
| 修正程序 | 須立法院修法 | 內政部發布即可 |
| 規範內容 | 授權與大原則 | 樓梯、廁所、防火、無障礙等具體規格 |
| 牴觸效果 | 上位依據 | 牴觸母法或逾越授權者無效 |
建築法第97條
- 法律位階
- 法律(立法院三讀)
- 修正程序
- 須立法院修法
- 規範內容
- 授權與大原則
- 牴觸效果
- 上位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
- 法律位階
- 授權命令(行政機關訂定)
- 修正程序
- 內政部發布即可
- 規範內容
- 樓梯、廁所、防火、無障礙等具體規格
- 牴觸效果
- 牴觸母法或逾越授權者無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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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601210 全文修正)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0920506 修正)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修正本條明列授權訂定建築技術規則之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規則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並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符體例。
(0991221 修正)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權,全面落實建立性別平等之公共環境,特修正本條。 二、基於保障女性在衛生福祉方面最為基本而迫切之需求,本法主管機關業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條文。衛生設備若屬同時使用類型(如學校、車站、電影院等),其女用大便器數與男用大便器數之比例增為五比一;屬分散使用類型者(如辦公廳、工廠、商場等),其比例修正為三比一以上。 三、然而上開新修正施行之建築技術法規,並無溯及效力,僅適用於修正後之新建建築物。不僅在既有私人建築物方面欠缺變更改善衛生設備之誘因;既有公用建築物方面因政府僅以消極宣導方式,而未以積極手段強制要求各機關逐年編列經費全面落實改善。換言之,全國絕大多數之舊有建築物其衛生設備女廁數量仍然嚴重不足。 四、因此為加速舊有建築物改善男女衛生設備數量比例,本條修正通過之後,全國各公有建築物,應由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參照修正後之「建築技術規則」,於其年度預算項下逐年編列經費改善之,最遲於五年內須全面改善完成;至於既有之私有供公眾使用達一定程度規 模建築物部分,主管機關應提供改善費用補助之正面誘因;並斟酌其空間結構、使用特性、設備狀況、人潮流量等因素,提出適當可行之分級改善實施方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修正本條明列授權訂定建築技術規則之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規則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並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符體例。
一、為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權,全面落實建立性別平等之公共環境,特修正本條。 二、基於保障女性在衛生福祉方面最為基本而迫切之需求,本法主管機關業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條文。衛生設備若屬同時使用類型(如學校、車站、電影院等),其女用大便器數與男用大便器數之比例增為五比一;屬分散使用類型者(如辦公廳、工廠、商場等),其比例修正為三比一以上。 三、然而上開新修正施行之建築技術法規,並無溯及效力,僅適用於修正後之新建建築物。不僅在既有私人建築物方面欠缺變更改善衛生設備之誘因;既有公用建築物方面因政府僅以消極宣導方式,而未以積極手段強制要求各機關逐年編列經費全面落實改善。換言之,全國絕大多數之舊有建築物其衛生設備女廁數量仍然嚴重不足。 四、因此為加速舊有建築物改善男女衛生設備數量比例,本條修正通過之後,全國各公有建築物,應由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參照修正後之「建築技術規則」,於其年度預算項下逐年編列經費改善之,最遲於五年內須全面改善完成;至於既有之私有供公眾使用達一定程度規 模建築物部分,主管機關應提供改善費用補助之正面誘因;並斟酌其空間結構、使用特性、設備狀況、人潮流量等因素,提出適當可行之分級改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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