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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3 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於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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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3條,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讓地方主管機關能夠將偏遠地區的學校視為核心,與該地區其他單位或組織共同合作,集中運用各種資源以充分發揮學校的教育、文化和社會功能。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是,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與當地的文化機構合作,提供文化課程和活動,以豐富學生的學習經驗。另外,地方主管機關也可以與當地的衛生單位合作,提供健康檢查和諮詢服務,以確保學生的身體健康。這些合作可以確保學校能夠最大限度地提供全面的教育和支持,以符合學生在偏遠地區的特殊需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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