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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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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於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3條,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讓地方主管機關能夠將偏遠地區的學校視為核心,與該地區其他單位或組織共同合作,集中運用各種資源以充分發揮學校的教育、文化和社會功能。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是,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與當地的文化機構合作,提供文化課程和活動,以豐富學生的學習經驗。另外,地方主管機關也可以與當地的衛生單位合作,提供健康檢查和諮詢服務,以確保學生的身體健康。這些合作可以確保學校能夠最大限度地提供全面的教育和支持,以符合學生在偏遠地區的特殊需求。

立法沿革 1

(1061121 制定)

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於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

立法理由定明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在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使學校成為該偏遠地區社區或部落之公共資源整合中心。另本條係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之地方自治事項,國立學校如有利用、整合相關資源之需求,實務上得透過與地方自治團體另行協議方式合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名詞
(1061121 制定)

定明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在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使學校成為該偏遠地區社區或部落之公共資源整合中心。另本條係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之地方自治事項,國立學校如有利用、整合相關資源之需求,實務上得透過與地方自治團體另行協議方式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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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3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於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