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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於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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