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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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簡化學校之行政流程、監督管理及評鑑作業,降低學校行政負擔;必要時,行政業務得指定學校集中辦理,並合理調配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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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4 條主管機關應簡化學校之行政流程、監督管理及評鑑作業,降低學校行政負擔;必要時,行政業務得指定學校集中辦理,並合理調配人力。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4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有以下責任和權限: 1. 簡化學校的行政流程:主管機關應該簡化學校的行政流程,減少學校在行政事務上的負擔。該條款的目的是提供更多的時間和資源給學校進行教學和其他教育活動。主管機關可以透過簡化文件流程、減少報表要求等方式來達到這個目標。 2. 監督管理學校:主管機關有責任監督和管理學校的運作。這包括確保學校遵守法規和政策,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導,並解決學校可能遇到的問題。這樣可以確保學校能夠正常運作,提供良好的教育品質。 3. 評鑑作業:主管機關應該對學校的表現進行評鑑。這包括評估學校的教學品質、學生學習成果等方面。評鑑的目的是瞭解學校的優勢和問題,並提供相應的改善建議。評鑑結果可以作為學校改善和發展的參考。 4. 指定學校集中辦理行政業務:在必要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指定一個或多個學校集中辦理行政業務。這樣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減少行政負擔。例如,一個偏遠地區可能只有一所學校,主管機關可以指定該學校負責辦理該地區所有學校的行政業務。 5. 合理調配人力: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合理調配人力資源,確保學校得到適當的支援。這可以包括調動師資和行政人員,以滿足學校的學生數和需求。 根據教育部的官方文件《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促進偏遠地區學校的教育發展,解決偏遠地區教育資源不足的問題。
立法沿革 1 版
(1061121 制定)
主管機關應簡化學校之行政流程、監督管理及評鑑作業,降低學校行政負擔;必要時,行政業務得指定學校集中辦理,並合理調配人力。
立法理由為因應偏遠地區學校人力之不足及減輕偏遠地區學校之行政業務負擔,爰規定應降低學校行政負擔;必要時,得採取集中處理之方式辦理,對於被指定辦理行政業務之學校或減少行政業務之學校,得合理調整其人力配置。
- 主管機關名詞
為因應偏遠地區學校人力之不足及減輕偏遠地區學校之行政業務負擔,爰規定應降低學校行政負擔;必要時,得採取集中處理之方式辦理,對於被指定辦理行政業務之學校或減少行政業務之學校,得合理調整其人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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