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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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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應加強規劃、辦理並就近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所需之專業發展;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專業發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各該主管機關得規劃一般地區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促進教學交流;其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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