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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5 條

  1. 1.主管機關應加強規劃、辦理並就近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所需之專業發展;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專業發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2. 2.各該主管機關得規劃一般地區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促進教學交流;其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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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5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方面的責任和措施。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一項,主管機關應該加強規劃、辦理並就近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所需的專業發展。這表示主管機關有責任提供教師等教職員相關的專業培訓和發展機會,以提升他們的專業能力。另外,根據第二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還可以規劃一般地區學校的優秀教師前往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以促進教學交流。這樣的訪問計畫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5條 最新修訂日期:2016年5月18日 參考資料:教育部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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