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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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 2.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 3.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 4.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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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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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61121 制定)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立法理由一、為提升偏遠地區學生學習品質與成效,第一項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應對學習成就落後之學生,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二、第二項規定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措施,其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61121 制定)
一、為提升偏遠地區學生學習品質與成效,第一項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應對學習成就落後之學生,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二、第二項規定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措施,其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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