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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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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下列事項;辦理成效卓著者,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一、實施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提升教學品質。 二、結合當地特色及資源,豐富課程內容。 三、提供戶外教育,增進學生見聞。 四、提供自主多元學習資源,增進學生自信。 五、依據學生個別差異實施教學,確保學生學習成效。 六、運用第十五條支持機制之資源,辦理教學創新、教師專業發展等提升教學品質之措施。

深度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進行以下事項,而事項的辦理成效卓著者,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1. 實施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提升教學品質。 根據教育部106年教育白皮書對於混齡教學的解釋,混齡教學是指年齡跨度較大的學生能聚在同一個班級,透過跨年齡的互補學習,增進互動、拓寬視野、激發學習動機,因此有助於提升學習品質。 2. 結合當地特色及資源,豐富課程內容。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台灣教育研究月刊第317期的文章指出,偏遠地區學校能夠結合當地的特色和資源,設計獨特的教學內容,例如採用當地特有的文化、地理環境、或產業等作為教材,能夠使學生更深入地了解和體驗當地的文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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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下列事項;辦理成效卓著者,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