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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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於偏遠地區學校提供住宿設施,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其設施、設備之相關費用,屬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並依財政能力等級酌予提高補助,補助比率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得全額補助,屬國立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經費辦理。
- 2.前項住宿設施之提供,得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興建宿舍。 二、安排寄宿家庭。 三、租借民間房舍。 四、跨校使用宿舍。
- 3.前二項學生住宿設施之管理、維護、生活輔導人員之配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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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8條,該條規定了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提供住宿設施的相關事項: 1. 主管機關可以減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住宿設施的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如果這些設施和設備屬於地方主管機關所屬的學校,中央主管機關將支付60%的相關費用,并根據財政能力等級考慮提高補助的比率,最高補助比率原則上為90%;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供全額補助。對於國立學校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將撥款進行經費安排。 2. 提供住宿設施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a. 興建宿舍。 b. 安排學生住在寄宿家庭。 c. 租借民間房舍。 d. 跨校使用宿舍。 3. 學生住宿設施的管理、維護、生活輔導人員的配置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來制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的發展,降低住宿費用的負擔,提供良好的住宿環境,以確保學生能夠在學校中獲得良好的生活和學習條件。根據這些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責任確保學生住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我們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參考相關的詳細法規和文件,以確定在不同的情況下如何適用這些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61121 制定)
主管機關於偏遠地區學校提供住宿設施,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其設施、設備之相關費用,屬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並依財政能力等級酌予提高補助,補助比率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得全額補助,屬國立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經費辦理。 前項住宿設施之提供,得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興建宿舍。 二、安排寄宿家庭。 三、租借民間房舍。 四、跨校使用宿舍。 前二項學生住宿設施之管理、維護、生活輔導人員之配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解決偏遠地區學校交通不便,教職員工生每日交通之困難,爰第一項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其水費、電費等生活費用原則上仍由住宿者支付,同時為減輕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爰規定設施、設備之相關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並依財力等級酌予提高補助,如有情況特殊,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額補助。 二、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但書規定,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得免扣繳房租津貼。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工得依上開規定免扣繳房租津貼,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規定住宿設施之提供,得因地制宜選擇安排之方式。 四、第三項規定學生住宿設施之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涉及學生生活管理及輔導,爰授權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為解決偏遠地區學校交通不便,教職員工生每日交通之困難,爰第一項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其水費、電費等生活費用原則上仍由住宿者支付,同時為減輕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爰規定設施、設備之相關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並依財力等級酌予提高補助,如有情況特殊,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額補助。 二、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但書規定,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得免扣繳房租津貼。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工得依上開規定免扣繳房租津貼,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規定住宿設施之提供,得因地制宜選擇安排之方式。 四、第三項規定學生住宿設施之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涉及學生生活管理及輔導,爰授權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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