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於偏遠地區學校提供住宿設施,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其設施、設備之相關費用,屬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並依財政能力等級酌予提高補助,補助比率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得全額補助,屬國立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經費辦理。
- 前項住宿設施之提供,得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興建宿舍。 二、安排寄宿家庭。 三、租借民間房舍。 四、跨校使用宿舍。
- 前二項學生住宿設施之管理、維護、生活輔導人員之配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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