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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其結果得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
  2.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
  3.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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