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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9 條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其結果得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
  2. 2.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
  3. 3.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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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9條規定如下: 1.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其結果得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 根據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編列預算,進行對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的調查和研究。這些調查和研究的結果可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的參考。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研究偏遠地區學校的教育資源不足問題,以及改善師資培訓和課程設計等方面的政策。 參考資料: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民國102年修訂)第19條 2.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 根據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的區域教育資源中心,以提升偏遠地區的教育水準。這些中心可以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和教學的研究和行政支援。例如,這些中心可以與地方主管機關合作,設計具有地方特色的課程,提供教學資源和師資培訓。 參考資料: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民國102年修訂)第19條 3.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根據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舉辦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這些會議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偏遠地區教育的發展,讓各地區的教育主管機關和學校可以交流和分享經驗、討論和解決共同面臨的問題。例如,這些會議可以討論如何提升偏遠地區學校的教學品質、改善師資培訓、優化教育資源等相關議題。 參考資料: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民國102年修訂)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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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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