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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20 條

  1. 1.校長及教師在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應給予特別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非偏遠地區學校現任教師經偏遠地區學校請求,並經任職學校同意及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自願在原學校留職停薪借調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期間總計不得超過六年;其待遇及福利,依偏遠地區學校適用之規定,由其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3. 3.前項借調期間,該教師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應依公立學校教師退休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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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20 條包含以下內容: 1.校長及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應給予特別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項條款表示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出色的校長和教師,如果自願前往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應該給予特別獎勵。具體的特別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2.非偏遠地區學校現任教師經偏遠地區學校請求,並經任職學校同意及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自願在原學校留職停薪借調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期間總計不得超過六年;其待遇及福利,依偏遠地區學校適用之規定,由其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這項條款提到,如果非偏遠地區學校現任教師接到偏遠地區學校的請求並經原學校同意和主管機關許可,可以自願在原學校留職停薪並借調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借調期間總計不得超過六年。該教師在借調期間的待遇和福利,根據偏遠地區學校的相關規定由該學校提供。借調期滿後回到原學校,原學校應該保留職缺並與借調期間的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3.前項借調期間,該教師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應依公立學校教師退休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 這項條款指出,在教師借調期間,如果他們在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應依據公立學校教師退休的相關規定按月繳納退撫基金。 資料中未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因此無法舉出該條款的實際應用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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