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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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的規定: 1.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給予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具體獎金的發放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需經行政院核定。 2. 偏遠地區學校的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適用前項規定,亦可給予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參考資料: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及教師待遇條例相關規定。根據這些法條,對於在偏遠地區學校工作的校長、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可以給予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具體的獎金發放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需經行政院核定。這意味著該條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相關主管機關制訂,如教育部或行政院,以確保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保障教育人員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1061121 制定)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準用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立法理由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 二、審酌偏遠地區學校有其個殊性,為增加校長及教師之久任誘因,爰於第一項規定,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如交通費、育兒獎勵或其他補助)。配合本條例之立法,有關鼓勵久任之奬金制度將納入依教師待遇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中一併規範之。 三、考量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非屬教師待遇條例適用對象,惟仍有鼓勵久任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準用之規定。
- 教師待遇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 二、審酌偏遠地區學校有其個殊性,為增加校長及教師之久任誘因,爰於第一項規定,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如交通費、育兒獎勵或其他補助)。配合本條例之立法,有關鼓勵久任之奬金制度將納入依教師待遇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中一併規範之。 三、考量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非屬教師待遇條例適用對象,惟仍有鼓勵久任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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