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21 條
- 1.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2.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準用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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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的規定: 1.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給予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具體獎金的發放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需經行政院核定。 2. 偏遠地區學校的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適用前項規定,亦可給予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參考資料: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及教師待遇條例相關規定。根據這些法條,對於在偏遠地區學校工作的校長、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可以給予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具體的獎金發放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需經行政院核定。這意味著該條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相關主管機關制訂,如教育部或行政院,以確保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保障教育人員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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