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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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的規定: 1.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給予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具體獎金的發放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需經行政院核定。 2. 偏遠地區學校的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適用前項規定,亦可給予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參考資料: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及教師待遇條例相關規定。根據這些法條,對於在偏遠地區學校工作的校長、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可以給予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具體的獎金發放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需經行政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教師待遇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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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