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地方
主管機關
應協助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仍有餘額者,得招收當學年度滿二歲之幼兒,不受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有關幼兒與教保服務人員比例及教保服務人員配置規定之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偏遠地區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行政業務、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準用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及前條第一項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