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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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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 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四、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五、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2. 2.前項第三款之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了對於偏遠地區學校的特殊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的限制。該條例有以下幾項規定: 1. 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的組織、人事及運作可以進行特別處理,且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的限制。其中包括: - 行政組織的彈性設置:主管機關可以依需要設置彈性的行政組織。 - 校長任期和聘任程序的特殊規定:校長任期為四年,任期結束後可以連任兩次,惟需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 - 特定專長領域的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可以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具有特定專長的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 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做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的學校,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的限制。 - 高級中等學校的招生特殊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可以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2. 前項第三款的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部分相關資料: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0條第1項第三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可以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此類教師可以在不同學校間進行教學工作,以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更多元化的教學資源。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可以被制定。 參考資料: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0條

立法沿革 1

(1061121 制定)

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   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四、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五、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前項第三款之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定明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得採取之特別處理措施,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二、第一款所定行政組織之設置,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及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限制。   三、第二款所定校長之遴選及聘任程序,不受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六項遴選及聘任程序之限制。另同款所定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係指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經教育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國立者,逕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又同款規定校長得連任二次,不受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連任一次之限制。   四、第三款所定合聘教師,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之限制,係考量偏遠地區學校特定專長領域教師授課節數少且招聘不易,故朝向採合聘方式辦理,政策方向乃主聘學校教師需具該階段別教師證,從聘學校始得跨階段別,以確保師資品質;有關特定專長領域之界定及主聘、從聘學校之權利義務,將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另定之。   五、第四款所定課程節數,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未來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各階段別規定之限制。另本款所定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係為予主管機關彈性處理,減少其人事經費壓力,但為保障原住民學生權益,原住民重點學校仍應優先適用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條實施合併教學之規定。   六、第五款所定學生升學,不受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直升比率之限制。又優先免試入學係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區內學校各主管機關,於衡酌國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後,得於前項第一款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中訂定學生優先免試入學之實施方式。」所定優先免試入學,不受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招生比率之限制。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民教育法法規
  • 高級中等教育法法規
  • 行政組織名詞
  • 名詞
(1061121 制定)

一、定明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得採取之特別處理措施,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二、第一款所定行政組織之設置,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及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限制。   三、第二款所定校長之遴選及聘任程序,不受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六項遴選及聘任程序之限制。另同款所定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係指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經教育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國立者,逕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又同款規定校長得連任二次,不受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連任一次之限制。   四、第三款所定合聘教師,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之限制,係考量偏遠地區學校特定專長領域教師授課節數少且招聘不易,故朝向採合聘方式辦理,政策方向乃主聘學校教師需具該階段別教師證,從聘學校始得跨階段別,以確保師資品質;有關特定專長領域之界定及主聘、從聘學校之權利義務,將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另定之。   五、第四款所定課程節數,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未來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各階段別規定之限制。另本款所定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係為予主管機關彈性處理,減少其人事經費壓力,但為保障原住民學生權益,原住民重點學校仍應優先適用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條實施合併教學之規定。   六、第五款所定學生升學,不受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直升比率之限制。又優先免試入學係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區內學校各主管機關,於衡酌國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後,得於前項第一款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中訂定學生優先免試入學之實施方式。」所定優先免試入學,不受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招生比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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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