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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0 條

  1. 1.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 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四、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五、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2. 2.前項第三款之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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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了對於偏遠地區學校的特殊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的限制。該條例有以下幾項規定: 1. 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的組織、人事及運作可以進行特別處理,且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的限制。其中包括: - 行政組織的彈性設置:主管機關可以依需要設置彈性的行政組織。 - 校長任期和聘任程序的特殊規定:校長任期為四年,任期結束後可以連任兩次,惟需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 - 特定專長領域的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可以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具有特定專長的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 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做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的學校,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的限制。 - 高級中等學校的招生特殊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可以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2. 前項第三款的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部分相關資料: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0條第1項第三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可以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此類教師可以在不同學校間進行教學工作,以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更多元化的教學資源。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可以被制定。 參考資料: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0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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