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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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經公開甄選二次以上,未足額錄取具前條第一項相關專業資格證書者,該年度得經公開甄選聘用具各該相關專業資格證書應考資格者擔任之。
- 2.前項人員經年度績效考核為乙等以上者,得留原薪點續聘一年;其續聘期滿次年度,應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 3.依前二項規定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經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或由學校主管機關統籌,於同一學校主管機關及所轄公立學校內調動時,得不受前條第一項公開甄選程序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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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需進行公開甄選程序,錄取具有前條第一項相關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然而,如果在該年度無足額的符合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進行公開甄選聘用具有相關專業資格證書應考資格的人員。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立學校在進行公開甄選的時候,沒有足夠的人符合相關專業資格證書的要求,那麼他們可以考慮聘用具有相關專業資格證書應考資格的人員。 2. 如果在前一項規定的人員在年度績效考核中獲得乙等以上的評價,則可以續聘一年,並保留原有的薪點。然而,在續聘期滿的次年度,必須重新進行公開甄選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立學校聘用了一位具有相關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並在年度績效考核中獲得了乙等以上的評價,那麼他們可以續聘這位人員一年,並保留原有的薪點。然而,在續聘期滿的次年度,他們需要重新參加公開甄選程序。 3. 根據前兩項規定聘用的專業輔導人員,如果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或由學校主管機關統籌,在同一學校主管機關及所轄的公立學校內調動時,可以不受前條第一項公開甄選程序規定之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專業輔導人員在公立學校的職位上工作,並且希望調動到同一學校主管機關所轄的其他公立學校,他們可以申請調動,而不需要再次進行公開甄選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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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