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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經公開甄選二次以上,未足額錄取具前條第一項相關專業資格證書者,該年度得經公開甄選聘用具各該相關專業資格證書應考資格者擔任之。
  2. 前項人員經年度績效考為乙等以上者,得留原薪點續聘一年;其續聘期滿次年度,應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3. 依前二項規定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經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或由學校主管機關統籌,於同一學校主管機關及所轄公立學校內調動時,得不受前條第一項公開甄選程序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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