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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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學校主管機關及所轄公立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之培訓、配置規劃、督導及考核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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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7條,學校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來負責培訓、配置規劃、督導以及考核學校主管機關及其所轄的公立學校的專業輔導人員等工作。 這一條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專業輔導人員在學校中能夠得到必要的培訓和支援,來為學生提供適切的輔導服務。學校主管機關需要指定一個專責單位,負責協助培訓和發展專業輔導人員,同時規劃他們的配置並進行督導和考核。這可以確保學校輔導工作的品質和效果。 例如,這個專責單位可以負責設計和實施專業輔導人員的培訓計劃,以確保他們具備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這個單位也可以協助學校主管機關規劃專業輔導人員的配置,確保學校在需要時能夠有足夠的輔導人力資源。同時,這個專責單位還可以負責監督和評估專業輔導人員的工作表現,以確保他們能夠達到預期的輔導成效。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學校輔導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在學生的發展和學習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通過建立專責單位和對專業輔導人員的培訓和監督,學校主管機關能夠確保學校輔導工作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並提供適切的支援和輔導給學生。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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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