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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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彙整各該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幼兒園)受理之涉訟輔助案件及其處理情形,併送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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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20 條,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彙整各該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幼兒園)受理之涉訟輔助案件及其處理情形,併送教育部。這表示各主管機關需要定期整理並彙報所受理的與教師因公而涉及的訴訟輔助案件,並提供相關處理情形的報告給教育部。這有助於教育部了解並監督各機關進行的訴訟輔助工作,以確保公平和適當的程序得到遵守。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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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