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19

快速跳轉
  1. 1.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各級學校校長、運動教練、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專業科目教師、技術科目教師、教育部依法介派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大學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與稀少性科技人員、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大學助教及其他於各級學校依法令執行職務之人員。 二、幼兒園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私立幼兒園教師及其他於幼兒園依法令執行職務之人員。但不包括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聘用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 三、其他於社會教育機構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依法令執行職務之人員。
  2. 2.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涉訟者,其有關涉訟輔助事項,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預算內支應。
  3. 3.私立各級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有關涉訟輔助事項,有董事會者,由董事會決定之,無董事會者,由其負責人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預算內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9條的規定,涉訟輔助的範圍包括各級學校的校長、運動教練、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專業科目教師、技術科目教師、教育部介派的高中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和護理教師、大學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稀少性科技人員、從86年3月21日以後受聘當助教的大學助教以及其他在各級學校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包括幼兒園的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私立幼兒園教師以及其他在幼兒園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也包括在社會教育機構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的學術研究機構依法令執行職務的人員。 根據該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涉訟者如果是公立學校或幼兒園的校長,涉訟輔助事項的決定以及相關費用的支應,應該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的上級主管機關或董事會來決定。如果是私立學校或幼兒園的校長,有董事會的話,決定則由董事會來做,如果沒有董事會,則由負責人來決定。相關的涉訟輔助費用應由學校或幼兒園的預算來支應。 參考資料: -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法令名詞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 行政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9 條規定:「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各級學校校長、運動教練、兼任教師、代課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