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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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如果教師在民事訴訟程序結束前去世,根據法律可以提起或承受訴訟的人,可以根據本辦法申請涉訟輔助費用。 2. 如果教師在刑事訴訟程序結束前去世,且在去世前已經聘請了律師,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其遺族可以申請涉訟輔助費用。 3. 涉訟輔助費用按照以下規定分配:配偶可以領取其中一半;其餘部分依照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的次序,平均分配。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有多人請求領取,可以委任其中一人具有行為能力的遺族代為申請。如果遺族缺乏行為能力,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4. 如果存在遺族下落不明或無法取得一致請領協議的情況,可以由其他遺族按照具有領取權的人數比例分別請求涉訟輔助費用。 範例:如果一位教師在執行職務時遭受人身傷害並提起了民事訴訟,但在訴訟程序結束前去世,其配偶可以提出請求申請涉訟輔助費用,並可以領取其中一半。如未能取得一致請領協議,則根據具有領取權的遺族人數比例來分配涉訟輔助費用。
- 承受訴訟名詞
- 行為能力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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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