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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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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
  2. 2.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死亡前已延聘律師者,其遺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
  3. 3.前項涉訟輔助費用,由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之順序,依序平均領受之。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4. 4.前項遺族有行蹤不明,或未能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涉訟輔助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如果教師在民事訴訟程序結束前去世,根據法律可以提起或承受訴訟的人,可以根據本辦法申請涉訟輔助費用。 2. 如果教師在刑事訴訟程序結束前去世,且在去世前已經聘請了律師,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其遺族可以申請涉訟輔助費用。 3. 涉訟輔助費用按照以下規定分配:配偶可以領取其中一半;其餘部分依照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的次序,平均分配。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有多人請求領取,可以委任其中一人具有行為能力的遺族代為申請。如果遺族缺乏行為能力,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4. 如果存在遺族下落不明或無法取得一致請領協議的情況,可以由其他遺族按照具有領取權的人數比例分別請求涉訟輔助費用。 範例:如果一位教師在執行職務時遭受人身傷害並提起了民事訴訟,但在訴訟程序結束前去世,其配偶可以提出請求申請涉訟輔助費用,並可以領取其中一半。如未能取得一致請領協議,則根據具有領取權的遺族人數比例來分配涉訟輔助費用。

  • 承受訴訟名詞
  • 行為能力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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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8 條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