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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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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以書面限期繳還涉訟輔助費用,屆期不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7 條規定,如果教師獲得涉訟輔助後,學校或幼兒園要求在限期內繳還輔助費用,而教師未能按時繳還的話,學校或幼兒園可以依法將此案件轉為強制執行,以追討欠款。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國性涉訟輔助中心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law/qa/more_qa.asp?id=275 - 教育部網站: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02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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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7 條規定:「教師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以書面限期繳還涉訟輔助費用,屆期不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