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教師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6條規定,教師需要繳還涉訟輔助費用時,如果無法一次性繳還,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同意,可以以分期方式攤還。這表示教師可以和學校或幼兒園商定分期還款的方式,以便更好地分擔負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