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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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大專教師申請採計國內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提敘薪級者,得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其年資是否採計及得提晉之薪級數。
- 2.前項教師申請採計國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應附國外任職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驗證有困難者,得採認原任職機構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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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7條,公立大專教師申請採計國內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提敘薪級時,可以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判斷是否採計申請人的年資以及可以提升的薪級數。如果申請人要求採計國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需要提供國外任職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並經過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的機構驗證。如果驗證有困難,也可以提供原任職機構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的證明文件作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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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