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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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性質相近,指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 2.大專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其與現職性質相近之認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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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6條,該條規定的兩項解釋如下: 1.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性質相近,指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根據這項解釋,「性質相近」指的是教師的原任職務性質和即將擔任的教學科目相近,同時也要求原任職務的工作經驗確實是教學所需要的。 2. 大專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其與現職性質相近之認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根據這項解釋,大專教師如果在職前曾經在公立醫院擔任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可以根據與現職性質相近的情況來鑑定其年資是否可以採計提敘。這部分的具體辦法可以參考前面提到的第九條第二項的解釋。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解釋是根據相關法規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推斷的,具體的案例可能會有不同的情況,因此在實際運用時需要仔細檢視相關法規和最新的函釋來確定具體的適用情況。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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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