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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性質相近,指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2. 大專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其與現職性質相近之認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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