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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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 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 2.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 3.第一項年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
- 4.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5.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各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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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公立學校教師在職前若曾任特定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按年份計算其年資,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的最高年功薪。具體來說,這包括以下類別的年資:1) 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2) 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根據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3)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並累計達一年以上者,提敘一級;4) 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同時,私立學校教師的職前年資採計方式由各校依財務狀況和需求在前四項範圍內自行訂定。 參考資料的例子: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職掌彙編」,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的具體規定可以由各校自行訂定,例如某所私立學校可以規定只有具有特定職務等級之國內外私人機構任職經驗的教師才能採計職前年資。 此外,根據「教育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七)人(一)字第八七一三六七六五號函釋」,中小學教師若曾在代理教師身份下每次期間達三個月以上且累計達一年以上,則可以提敘一級。例如,某中小學教師每個學期都有三個月以上的代理教師經驗,並在幾個學期後累計達到一年以上,則該教師可以提敘一級。 以上範例是根據最新的法規和相關函釋進行釋義的。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 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第一項年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 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各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
立法理由一、鑒於教師得採計提敘薪級之職前年資範圍甚廣,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定明得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之具體情形,並於第四款定明概括性規定: (一)參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第一款定明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得採計提敘薪級;並定明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均得採計提敘薪級。 (二)參考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規定,於第二款定明得採計後備軍人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提敘薪級。 (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代理教師係以全部時間從事教職工作,且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需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又依教育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台人(三)字第0九三0一五九一00號函略以,有關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核定如次:1.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2.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以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性質相近,對教育著有貢獻,且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之待遇始得按月支給,爰於第三款規定,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即予採計提敘薪級。 (四)考量公立學校教師得採計提敘薪級之職前年資,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外,尚有其他經教育部認定得採計者,為避免疏漏,爰為第四款規定。 二、為促進產學合作,鼓勵優秀教師及產業界人員相互交流,爰參考教育部訂定之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於第二項定明公立大專教師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年資,學校得提敘薪級,以給予學校適度彈性。 三、查現行公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除代理教師可採計每次超過三個月以上且累積滿一年之年資外,其餘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爰於第三項定明第一項年資之採計方式。 四、第四項定明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五、關於私立學校教師得採計之職前年資,考量私立學校財務狀況及需要,爰於第五項規定,由學校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政務人員名詞
一、鑒於教師得採計提敘薪級之職前年資範圍甚廣,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定明得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之具體情形,並於第四款定明概括性規定: (一)參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第一款定明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得採計提敘薪級;並定明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均得採計提敘薪級。 (二)參考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規定,於第二款定明得採計後備軍人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提敘薪級。 (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代理教師係以全部時間從事教職工作,且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需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又依教育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台人(三)字第0九三0一五九一00號函略以,有關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核定如次:1.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2.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以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性質相近,對教育著有貢獻,且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之待遇始得按月支給,爰於第三款規定,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即予採計提敘薪級。 (四)考量公立學校教師得採計提敘薪級之職前年資,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外,尚有其他經教育部認定得採計者,為避免疏漏,爰為第四款規定。 二、為促進產學合作,鼓勵優秀教師及產業界人員相互交流,爰參考教育部訂定之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於第二項定明公立大專教師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年資,學校得提敘薪級,以給予學校適度彈性。 三、查現行公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除代理教師可採計每次超過三個月以上且累積滿一年之年資外,其餘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爰於第三項定明第一項年資之採計方式。 四、第四項定明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五、關於私立學校教師得採計之職前年資,考量私立學校財務狀況及需要,爰於第五項規定,由學校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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