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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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 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
- 2.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者,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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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待遇條例第8條主要規定了初任教師薪級的起敘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中小學教師的起敘是根據學歷進行的,具體的起敘基準則依附在表二中。而大專教師的起敘則是以所聘等級本薪的最低薪級為起點。但如果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備博士學位,則起敘可以從三三○薪點開始。此外,根據第二款規定,如果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的大專教師被聘任為較低等級教師,則可以參照較高等級教師的最低薪級來進行起敘。 參考資料: - 《教師待遇條例》 - 《教師任用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 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 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者,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立法理由一、依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第二條附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規定,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級起敘,爰於第一項定明。另依教育部八十六年九月八日台(八六)人(一)字第八六0九九三三二號函略以,新聘助理教授如具有博士學位者,得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一)「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之規定,自三三0元起敘薪級;復依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規定,公私立大專助理教授及講師具博士學位者,得自三三0元起敘,爰為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 二、參考公務人員俸給法對於調任同官等低職等職務以及調任低官等職務者俸給保障之精神,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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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第二條附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規定,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級起敘,爰於第一項定明。另依教育部八十六年九月八日台(八六)人(一)字第八六0九九三三二號函略以,新聘助理教授如具有博士學位者,得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一)「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之規定,自三三0元起敘薪級;復依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規定,公私立大專助理教授及講師具博士學位者,得自三三0元起敘,爰為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 二、參考公務人員俸給法對於調任同官等低職等職務以及調任低官等職務者俸給保障之精神,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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