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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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 2.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
- 3.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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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的規定,教師的薪級由學經歷及年資敘定。具體而言,中小學教師的薪級是根據學經歷及年資來敘定的,而大專教師的薪級則是根據級別、學經歷及年資來敘定的。此外,根據附表一的規定來敘定教師的薪級。至於教師應敘的薪級,在公立學校中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可以委任服務學校辦理;而在私立學校中則由服務學校敘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 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定明各級學校教師敘定薪級之方式。 二、第二項定明各級學校教師薪級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三、查現行教師薪級之敘定,公立學校係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補充要點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或授權學校辦理;至私立學校部分,專科以上學校係依據教育部函頒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訂定敘薪辦法後由學校為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依據教育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一)人字第四0四四八號書函訂定之私立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敘薪及考核晉級之原則,訂定敘薪辦法後由學校辦理。為配合現行教師薪級核定程序之實務情況,爰為第三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第一項配合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定明各級學校教師敘定薪級之方式。 二、第二項定明各級學校教師薪級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三、查現行教師薪級之敘定,公立學校係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補充要點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或授權學校辦理;至私立學校部分,專科以上學校係依據教育部函頒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訂定敘薪辦法後由學校為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依據教育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一)人字第四0四四八號書函訂定之私立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敘薪及考核晉級之原則,訂定敘薪辦法後由學校辦理。為配合現行教師薪級核定程序之實務情況,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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