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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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
- 2.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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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教師的薪給以月計,並應按月給付,從實際到職之日起開始支付,並在實際離職之日停止支付。如果服務時間未滿一整個月,則按實際在職天數計算薪資,每日的發放金額是根據當月的全月薪給除以當月的總天數計算。唯獨在死亡當月,薪資應按全月支付。 例如,一位教師在某個月份只工作了15天,而該月共有30天。該教師的每日薪資將是當月的全月薪給除以該月份的總天數,再乘以15天。而在死亡當月,該教師的薪資將按全月支付,不論他的實際在職天數。 參考資料: 《教師待遇條例》 [線上]. 全國法規資料庫. 國家法規資料庫管理中心. [取得日期:2022年10月1日]. 可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50004 查閱。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 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
立法理由一、鑒於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並考量獎金非按月支給,爰於第一項定明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另參考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爰規範薪給起支及停支之日。 二、第二項參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明確規範服務未滿整月者薪給支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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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並考量獎金非按月支給,爰於第一項定明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另參考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爰規範薪給起支及停支之日。 二、第二項參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明確規範服務未滿整月者薪給支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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