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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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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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該條例適用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且已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的專任教師。這表示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教師才可以受到該條例的規範。以下是一個與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有關的範例: 按教育局於108年3月25日函覆,明示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之學校編制內的公立學校教師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教師,在其取得教師資格後,便可享受該條例所規定的教師待遇。這項規定確保了這些教師在薪資、福利和其他相關待遇方面的平等。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立法理由定明本條例之適用對象。至現行國立大學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等進用之教學人員,非屬教師法所稱教師,並非本條例適用對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522 制定)
定明本條例之適用對象。至現行國立大學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等進用之教學人員,非屬教師法所稱教師,並非本條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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