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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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指下列機構之一: 一、國內財團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 二、國際知名之國外學術、科技等研究機關(構),及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所定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專校院。 三、經學校認定具有規模且國際知名之國內外非研究性私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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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5條規定了「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的定義,包括以下情況:一、國內的財團法人或政府核准的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二、國際知名的國外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以及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所列的國外大專院校;三、經學校認定具有規模且國際知名的國內外非研究性私人機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師在某國內的財團法人研究機構中有相關工作經驗,那麼根據本規定,這段工作經驗可以被計算在教師職前年資中。 參考資料: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89)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法規
- 非名詞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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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