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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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項年資之採認,於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均以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為準;未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非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進用者,以任職期間為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得合併計為一年予以採計。
- 2.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累積滿一年,以月為計算基準。但同一月份不得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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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教師的職前年資採計提撥的辦法如下: 1. 如果教師有辦理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那麼就以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的結果為採計標準。 2. 如果教師沒有辦理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則根據進用方式的不同,可以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作為採計基準。 3. 如果教師不是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進用,那麼就以實際任職期間作為採計基準。不滿一年的月份不得合併計算為一年。 例如,如果教師在某一年有辦理年終考績,那麼根據考績結果來決定職前年資的採計情況。如果教師沒有辦理年終考績,或者以非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進用,那麼就根據實際任職期間來計算職前年資。 參考資料: -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國立教育資料館)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非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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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