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24 條的規定,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進行資遣: 1. 學校調整或減少班級、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等原因,導致現職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調任。 2. 無法勝任現職工作,且有具體事實證明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調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認定為屬實。 3. 被宣告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且宣告尚未撤銷。 校長若符合前述情況之一,則由主管機關進行資遣。至於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的資遣,則遵照公務人員資遣相關規定辦理。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有具體事實,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校長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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