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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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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有具體事實,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三、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2.校長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3. 3.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24 條的規定,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進行資遣: 1. 學校調整或減少班級、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等原因,導致現職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調任。 2. 無法勝任現職工作,且有具體事實證明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調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認定為屬實。 3. 被宣告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且宣告尚未撤銷。 校長若符合前述情況之一,則由主管機關進行資遣。至於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的資遣,則遵照公務人員資遣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沿革 1

(1060629 制定)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有具體事實,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校長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資遣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1060629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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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24 條規定:「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