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有具體事實,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校長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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