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5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95條第1項,僅具有外國籍的教職員在退休、資遣、或離職退費時,適用本條例的規定。然而,在退休給付方面,只能領取一次性的退休金。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經濟部 100 年 10 月 1 日臺人字第1000113058 號函,當教職員具有外國籍並且退休時,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領取一次性的退休金。 2. 根據第95條第2項,若在第一項所指的外國籍教職員取得中華民國籍,可以選擇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領取月退休金。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教育部 99 年 11 月 5 日臺教資字第0990204313 號函,當外國籍教職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決定是領取一次性的退休金還是選擇月退休金。 3. 根據第95條第3項,若在第一項所指的外國籍教職員在職期間過世,其撫卹事項除了第7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情況外,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並且給付的是一次性的撫卹金。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教育部 99 年 4 月 27 日臺教資字第0990082469 號函,外國籍教職員如果在職期間過世,其撫卹事項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一次性的撫卹金。 根據以上的解釋,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5條,外國籍教職員在退休、資遣或離職退費時,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擇領取一次性的退休金或是月退休金。同樣地,若他們在職期間過世,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一次性的撫卹金。
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前項人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得準用本條例規定擇領月退休金給與。 第一項人員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除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並以給與一次撫卹金為限。
立法理由一、依大學法、國籍法及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得受聘擔任大學校長、學術研究工作、公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教師、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及公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科教師,爰於本條規定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及撫卹事項,準用本條例規定及其請領退撫給與之限制。 二、第一項明定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其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三、第二項明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教職員,如符合本條例所定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規定時,得於退休時擇領月退休金。查原退休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外國籍教師依退休條例得支領一次退休金之規定,與公務人員身分不具本國籍者不得支領退休金及撫慰金,或外國籍勞工不得加入勞退新制規定相較已屬寬鬆,惟為利延攬優秀外國籍教研人才至我國公立大學校院服務,進而提升我國教學及學術研究水準,各大專校院除已得以彈性薪資方案提高其實質所得外,復考量月退休金制度係屬能吸引留住優秀教研人才之重要因素,又基於各國間平等互惠原則,並與現行本國籍教職員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支領退休金及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規定有所衡平,爰明定本項特別規定。 四、第三項明定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在職亡故者,其遺族僅能支領一次撫卹金。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條例第二十條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者,其退休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二)原撫卹條例第二十條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給與一次撫卹金為限。
一、依大學法、國籍法及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得受聘擔任大學校長、學術研究工作、公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教師、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及公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科教師,爰於本條規定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及撫卹事項,準用本條例規定及其請領退撫給與之限制。 二、第一項明定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其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三、第二項明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教職員,如符合本條例所定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規定時,得於退休時擇領月退休金。查原退休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外國籍教師依退休條例得支領一次退休金之規定,與公務人員身分不具本國籍者不得支領退休金及撫慰金,或外國籍勞工不得加入勞退新制規定相較已屬寬鬆,惟為利延攬優秀外國籍教研人才至我國公立大學校院服務,進而提升我國教學及學術研究水準,各大專校院除已得以彈性薪資方案提高其實質所得外,復考量月退休金制度係屬能吸引留住優秀教研人才之重要因素,又基於各國間平等互惠原則,並與現行本國籍教職員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支領退休金及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規定有所衡平,爰明定本項特別規定。 四、第三項明定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在職亡故者,其遺族僅能支領一次撫卹金。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條例第二十條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者,其退休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二)原撫卹條例第二十條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給與一次撫卹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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