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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2. 前項人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得準用本條例規定擇領月退休金給與。
  3. 第一項人員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除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並以給與一次撫卹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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