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4條的規定,這項條例適用公立社會教育機構的專業人員、研究人員,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派駐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師的人員。對於退休、撫卹、資遣、離職退費等事項,除了第十五條第二項另行規定外,適用本條例的相關條文。 在第二款中,提到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資格派遣到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的護理教師,除特定事項外,適用本條例中的教師規定。具體而言,包括退撫新制實施日期、私立學校護理教師撫卹基金費用的撥付、護理教師加入新制前後應領取的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撫卹金以及相關薪給總額慰助金等。 此外,在第三款中提到,公立幼兒園編制內的專任合格園長和教師的退休、撫卹、資遣、離職退費,適用相對應的國民小學校長和教師的規定。 論文中並未提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4條的具體解釋或相關案例,因此對於其具體釋義及相關案例的詳細資料暫不得知。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退休、撫卹、資遣、離職退費,除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以下簡稱護理教師),除下列事項外,準用本條例教師之規定: 一、退撫新制實施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私立學校護理教師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支給。 三、護理教師加入退撫新制前之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撫卹金及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所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在公立學校,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在私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四、護理教師加入退撫新制後之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撫卹金及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所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由退撫基金支給。 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園長及教師之退休、撫卹、資遣、離職退費,分別準用本條例國民小學校長及教師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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