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小學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 二、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3條的規定,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私立國民中小學,其教職員的退休、資遣、撫卹以及離職退費,可以適用該條例的規定: 一、該私立國民中小學根據政府的劃分學區而分發學生入學。 二、該學校的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例如,如果某個私立國民中小學根據政府的安排,接受特定學區的學生就讀,並且該學校的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提供預算支應,那麼該學校的教職員在退休、資遣、撫卹以及離職退費方面,可以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的相關規定。
私立國民中小學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 二、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一、明定代用學校教職員為本條例之準用對象。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如係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校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學生免納學費且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教職人員之退休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一、明定代用學校教職員為本條例之準用對象。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如係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校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學生免納學費且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教職人員之退休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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