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應按主管機關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但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較審定金額低者,按實際儲存之金額計息。
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7條的規定,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時,應按照主管機關審定的可辦理優存金額和法定優存利率進行辦理。但是如果實際儲存的優存金額低於審定金額,則按照實際儲存的金額計算利息。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退休教職員根據主管機關的審定被允許辦理優惠存款100萬元,並且根據法定優存利率可以獲得年利息5%。但是該教職員實際上只儲存了80萬元。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該教職員所獲得的利息將根據實際儲存的金額80萬元計算,而不是根據原先的審定金額100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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