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8條的解釋如下: 1. 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時,必須攜帶主管機關核發的退休審定函去開設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存摺帳戶(以下稱為優惠存款帳戶)。 2. 如果教職員選擇直接將優惠存款匯入帳戶方式辦理,則該教職員在退休前應親自攜帶開戶聲明書和最後服務學校證明書到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並在退休生效日起的兩年內,攜帶退休審定函、國民身分證、原留印章和存摺到原開設優惠存款帳戶的機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 3. 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和養老給付的優惠存款,同一利率只限一筆存款。 4. 優惠存款的最低存款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元,超過一百元的存款以元為單位。 5. 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和養老給付的優惠存款利息根據優存金額存入優惠存款帳戶的期間,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月結算利息,並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如果優存金額在退休生效日之前存入優惠存款帳戶,並在退休生效日起的兩年內辦理完優惠存款手續,則自退休生效日起按照優存利率計算利息;如果在退休生效日後的兩年內才辦理優惠存款手續,則自辦妥之日起按照優存利率計算利息。 (二)如果優存金額在退休生效日之後存入優惠存款帳戶,並在入帳日起的兩年內辦理完優惠存款手續,則自入帳日起按照優存利率計算利息;如果在入帳日後的兩年內才辦理優惠存款手續,則自辦妥之日起按照優存利率計算利息。 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8條,安排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的程序和條款。教職員需要提供相應的文件和證明材料開設優惠存款帳戶,並依照規定辦理存款手續。存款利息則根據存款金額和存款期間來計算,符合條件的教職員可以享受優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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