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9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契約的期限為兩年,但優存金額或利率變動時應根據主管機關的審定期限辦理。 2. 退休教職員的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應根據經審定的可辦理優存金額和法定優存利率進行續存。然而,以下情況不適用於續存: - 喪失優惠存款權利。 - 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 - 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 - 在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並辦理遷出登記。 - 辦理質借優惠存款,或使用存單辦理優惠存款。 3. 優惠存款權利的喪失或暫停停止指的是退休教職員失去、按照法律撤銷或廢止請領退撫給與的情況。若退休教職員有暫停或停止請領退撫給與的情況,也應同時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4. 優惠存款期滿時,若因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而導致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無法辦理續存,退休教職員可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和存摺辦理續存手續。但若有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應等原因消滅後再辦理續存手續。 5. 若無法親自辦理續存手續,退休教職員在臺灣地區者可委託親友代辦,需檢附受託人和委託人的國民身分證、最近一個月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應列印記事)以及親自簽名的委託書;若在海外(包括港澳地區)者,則可委託親友代辦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需檢附相應的證件和委託書或授權書。 6. 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由退休教職員本人在國外製作並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如為外文,須附帶相應的中文翻譯。 7. 若退休教職員未在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進行續存,其儲存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超過期滿日兩年且補辦續存手續者,從期滿日起改按優存利率計息;逾期滿日兩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若退休教職員期滿日前亡故,其優存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8. 若退休教職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前亡故,從次日起終止優惠存款。 根據上述法條,若退休教職員的優惠存款契約期滿並符合續存條件,則可進行續存。若無法親自辦理續存手續,可委託親友代辦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委託書或授權書需在國外製作並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若退休教職員未在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進行續存,其儲存金額將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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