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6條,該條規定了教職員在退休後可以辦理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的相關規定,下面針對該條進行逐項解釋: (1) 根據第6條第一項的規定,自1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並支領展期月退休金的教職員,可以從退休生效日到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辦理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具體操作上,根據主管機關審定的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和退休生效時的待遇標準,計算出每月的月退休金(包括月補償金),將其納入每月退休所得的範疇內,在依據前一條和本條例第36條、第38條、第39條的規定計算養老給付時可以辦理優存金額。同時,根據法定的優存利率計算每月的優存利息。 (2) 兼領展期月退休金的教職員,在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根據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出的養老給付金額,也可以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上述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範例:例如,某教職員於107年7月1日退休並開始領取展期月退休金,根據該教職員的退休年資和待遇標準,每月的退休金為3萬元(包括月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該教職員可以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的規定,計算出他的養老給付可辦理的優存金額,並且按法定的優存利率計算每月的優存利息。同樣地,對於兼領展期月退休金的教職員,在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可以根據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的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這是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6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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