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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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