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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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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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17條,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所屬的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可以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處理兼職事宜。具體來說,這條規定是允許這些學校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處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問題。其中,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所屬的公立學校指的是由相應的政府機構直接管理的公立學校。這意味著這些學校的教師可以根據這項法規來處理兼任行政職務的相關問題。 範例與參考資料: 根據資料片段中提到的內容,可以得出這條法規是適用於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所屬的公立學校中的教師。具體來說,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這些學校中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需要兼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該法規提供了一個可以適用於處理這些問題的框架。然而,關於該法規更具體的內容,如兼職的具體標準、程序和要求等,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一步理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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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