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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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學校依本辦法訂定之校內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2.各級學校定有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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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据国立各级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兼职处理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各级学校制定的校内规章应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才能实施。这意味着各级学校在制定校内规章时必须遵循校务会议的决议,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根据国立各级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兼职处理办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如果某个学校的规定更加严格,那么就要按照该学校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各级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在国家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兼任行政职务教师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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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