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 1.學校應就教師申請兼職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進行實質審核;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案件,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會議進行審議。
- 2.前項違反規定期間所支領之兼職費,應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並由學校列入聘約規範予以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了學校在處理教師申請兼職時應該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進行實質審核。如果教師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學校應將該案件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會議進行審議。另外,違反規定期間所支領的兼職費應該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並且學校應將該追繳事項列入聘約規範中。根據資料,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兼職處理辦法主要是讓學校能夠對教師的兼職進行管理和審核,並對違反規定者進行追繳相關費用。
- 核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