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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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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就教師申請兼職建立校內審
核
管理機制進行實質審核;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案件,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會議進行審議。
前項違反規定期間所支領之兼職費,應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並由學校列入聘約規範予以
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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