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 一、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 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如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14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