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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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14條,教師可以在下班時間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此外,教師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且可以處分自己的財產、行使智慧財產權和肖像權以換取合理的對價。然而,教師從事上述行為時,不包括在校外進行補習或家教教學活動。此外,如果教師從事前述行為的情況符合第12條第1項各款的規定情形之一,則也不得從事該行為。 參考資料: -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 教師職務法律規範與相關案例
- 公益性名詞
- 非名詞
- 報酬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對價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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