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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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12條,教師兼職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學校應不予核准或廢止其核准: 1. 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2. 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3. 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4. 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5. 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6. 有營私舞弊之虞。 7. 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8. 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9. 有違反教育中立及行政中立之虞。 根據該條規定,各級學校應定期進行評估檢討教師的兼職情況,這將成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的依據。 參考文獻: 教育部 (2019)。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530432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中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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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