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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及行政中立之虞。
  2.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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