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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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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及行政中立之虞。
  2. 2.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12條,教師兼職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學校應不予核准或廢止其核准: 1. 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2. 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3. 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4. 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5. 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6. 有營私舞弊之虞。 7. 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8. 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9. 有違反教育中立及行政中立之虞。 根據該條規定,各級學校應定期進行評估檢討教師的兼職情況,這將成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的依據。 參考文獻: 教育部 (2019)。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530432

  • 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中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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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